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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中心仪器借用和药品领用规定.doc

发布时间:2019-01-18 实验中心仪器借用和药品领用规定

实验中心仪器借用和药品领用规定

1、与生物学领域相关教师因教学、科研需用的仪器设备和试剂,应开出实验工作单,经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上交实验中心,再由实验中心主任批准后,由实验工作人员向保管员办理领用或借用手续,并所借物品不得搬出实验室范围外使用。

2、公用仪器设备需随借随还,不得借故长期占用不还;违归者追究责任。

3、电教设备、照相机等两用设备须经实验中心主任批准后方可借用,并定期收回。

4、剧毒药品及贵重材料须严格按规定手续办理,经实验中心主任批准后,方可领用;实验后剩余剧毒试剂应在有二人以上的监督下,及时回收或销毁。

5、领用材料、试剂要厉行节约;普通实验一般不领用分析纯试剂;一般实验尽量不领用精密仪器。

6、跨部门借用仪器、设备须由借用单位申请,实验中心主任核准后,办理借用手续;校外单位借用,需由校领导及实验中心主任共同核准,方可办理借用手续,并按时归还若有损坏按规定赔偿。

7、违反以上规定的领借用要求,保管员应拒绝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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