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大学实验室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发布时间:2019-01-18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实验室资源的整体效益,提高办学水平和创新人才培养质量,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1992]第20号令),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是实验教学、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创新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是建成高水平综合性大学的要素之一。实验室工作是反映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应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把培养适应现代化经济建设需要的高素质创新人才、做出高水平科研成果作为工作重点,并积极开展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工作,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做贡献。
第三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学校综合改革的实际出发,本着资源高效利用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加强科学管理,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反对铺张浪费,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和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有重点、分步骤地建设一批高水平实验室,以现代科学技术和先进仪器设备装备实验室。
第二章 实验室的任务
第四条 实验室要根据学校教学计划和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制定完善实验讲义、实验指导书等实验教学资料,保证实验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应及时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研究和开发先进的实验技术,更新实验内容,改革实验方法,逐步增加综合型、研究型、创新型的实验项目或课程,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通过实验教学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五条 全校各级各类实验室要面向学生开放,逐步做到实验网上预约和全天候向学生开放,为大学生科技创新和课外研究活动积极创造条件,使学生课余有更多的时间在实验室自己动手做实验,利用创新实验和学科竞赛,切实提高大学生实践动手能力。
第六条 凡承担科研任务的实验室,应根据各学科的特点和科研方向,开展创新性研究,积极争取科研项目,获取科研成果。实验室要及时掌握国内外同行的实验研究成果和发展动态,不断提高实验室的科学研究水平,不断以现代化技术成果装备实验室,改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使实验设备和测试手段具有先进性和可靠性,以保障科研实验任务高质量地完成。
第七条 实验室要结合学校的实际,充分发挥优势和特色,积极进行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研究,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向校内和社会开放,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提高实验室的使用率和开放内涵,最大限度的发挥实验室资源的效益。
第八条 实验室要做好仪器设备的规范化管理工作,经常检查设备物品的管理状况,保证账物完全相符;做好仪器设备的配备、维修、维护、改造、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鼓励教师、实验技术人员积极使用设备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充分挖掘和开发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功能,实施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优化管理和资源共享,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
第九条 优化实验室环境,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第三章 实验室的建设
第十条 实验室分为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和公共服务实验室。
(一)教学实验室是指以实验教学为主,兼顾专业科学研究的实验室,包括校级实验教学中心、院级实验中心和院(系)级专业实验室。
(二)科研实验室是指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批准的以科学研究为主的科研机构,包括国家级(重点)实验室(中心)、省部级(重点)实验室(中心)、市厅级实验室(中心)、校级实验室(研究院、研究所、平台、中心)和院级实验室。
(三)公共服务实验室是指提供分析测试服务为主的实验室。
第十一条 实验室设置必须适应学校各类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的需要,应以学科建设和实验教学体系改革为先导、以实验室内涵建设为核心,进行整体规划,合理布局。各学院须依据学科特点,整合分散建设、分散管理的实验室和实验教学资源,建设多学科、多专业共享的院级实验教学中心。鼓励建设综合性、多功能、共享型、高效益的开放实验室。学校将严格控制实验室数量,扩大实验室规模,发挥实验室效益。
第十二条 实验室的设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明确、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任务;
(二)有相应的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实验用房、设施及环境;
(三)有足够数量且可以配套工作的仪器设备;
(四)有学术造诣较深、富有开拓创新精神和较强组织管理能力的实验室主任和一支学术水平较高、年龄和知识结构合理的专职技术人员队伍;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实验室的建设由学校统一规划,有步骤、有重点地进行整合。实验室建设、调整与撤销必须进行可行性和必要性论证,由学院提出,经相关部门会签、专家论证后报学校审批。依托在学校的各级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调整与撤销,须经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按计划进行。其中,房屋及设施纳入基本建设规划;实验室用房纳入公用房分配、调整方案;仪器设备费及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运行、维修费等纳入学校财务预算;实验技术人员的结构配备列入人才队伍建设规划。
第十五条 实验室的投入要逐步采取拨款与自筹相结合的运行机制,建设经费采取学校投入、学院配套及企业捐赠等多渠道筹措。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格执行学校的财务制度和有关规定,收入主要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十六条 学校要整合资源、创造条件积极申报筹建国家级、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协同创新中心、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和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等现代化科学实验基地;要建设一批校、院级的实验中心、公共服务平台,为学校和社会服务,充分发挥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作用和效益,适应高科技发展和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四章 实验室管理体制与机构
第十七条 学校实验室实行校院两级、分类归口管理的体制,学校由一名校领导分管全校实验室的运行管理工作。校级实验教学中心依托相关学院,校院共管,以院为主;院(系)级实验中心(室)由学院直接管理。独立建制的科研平台、校级公共服务实验室由学校管理,其他科研平台由学院管理。
第十八条 资产管理处是全校实验室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协调实验室工作,其任务是会同有关部处做好实验室的规划、建设以及宏观管理工作。其中,实验室的设备管理、运行管理、安全管理由资产管理处负责,教学实验室的教学管理由教务处负责,科研实验室的科研管理由科研处、社科处负责。有关部门的具体职责按学校机关部处职责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 教务处负责组织编制全校本科教学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组织制定实验教学计划,深化实验教学改革,检查实验教学质量,制定本科教学实验管理细则,并组织实施和考核。
第二十条 科技处、社科处代表学校按照相关管理办法管理国家级、省部级及市厅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制定学校科研机构建设与管理办法,对校级科研机构进行考核。
第二十一条 教学实验室运行经费包括实验设备经费、实验耗材经费、设备维护维修经费、实验家具购置经费、实验室房屋改建维修经费等。为保证实验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学校将教学实验室运行经费列入主管部门年度经费预算。校级实验教学中心运行经费全部由学校承担;院(系)级实验中心(室)运行经费由学院教学运行经费中支付,各学院应积极争取上级部门或学校专项建设经费。
(一)校级实验教学中心实验耗材经费由教务处统一管理,根据各实验中心上年度实验耗材经费实际消耗情况、实验项目开设情况、实验人时数等编制年度预算,并划拨到各实验中心使用。
(二)实验设备经费由资产管理处统一管理,会同教务处、计财处等职能部门和专家对各学院年度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进行审核,负责编制年度预算。实验设备经费以实验室建设项目的方式进行申请,学校负责项目的论证、立项、中期检查和评估验收。
(三)设备维护维修经费、实验家具购置经费由资产管理处负责统一管理,根据学校实验室改扩建计划和全校教学仪器设备总值编制年度预算。实验室提出申请,经实验室主任及学院分管领导签字,资产管理处审批后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四)实验室房屋需要改建和维护、维修时,由实验室提出申请并经学院分管领导签字确认,报后勤保障部审核批准后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院是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主体。实验室是学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把实验室建设纳入学科建设规划之中。各学院要有一名院领导分管学院实验室的工作,并配备一名资产管理员,协助学院分管领导进行实验室日常管理工作。学院的职责:
(一)制定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提出实验室建设、调整、撤销的理由和方案;提出实验室主任、副主任人选;
(三)制定本院实验室建设与发展规划,解决实验室建设与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四)组织开展实验教学研究与改革,提高实验教学质量;负责实验室和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和管理工作,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负责实验设备费、耗材费和维修费的管理与使用,确保合理投入与有效使用;
(五)负责实验室各类人员的培训及业务考核;
(六)负责实验室安全、卫生、环境工作,组织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统筹安排、调配、使用实验教学资源和相关教育资源。学校批准成立的由学校聘任或任命;科研实验室的实验室主任按照有关文件由相应部门聘任或任命。
第五章 实验室日常管理与奖惩
第二十四条 加强实验室的科学管理,建立和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利用网络化、信息化等现代化管理手段,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安全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状况的准确信息,实现科学、规范、高效的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高等学校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六条 仪器设备要充分发挥作用,避免重复购置,提倡实验室之间资源共享、互通有无。对于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和招投标程序。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要抓好仪器、仪表、工具的计量认证工作。凡涉及对外出具公证数据的仪器设备,都要按照国家教育部、国家技术监督局的规定进行计量认证,以保证数据的准确和实验的可靠。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管理工作是学院综合管理考核内容之一,逐步建立实验室综合效益评估制度和实验室标准体系。各学院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加强实验室建设,逐步使实验室符合评估标准。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要认真做好安全防护工作,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增强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南昌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南昌大学实验室危险品安全管理规定》,定期进行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的安全检查,切实保障师生员工的安全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
第三十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实验与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各类人员应职责明确,热爱本职工作,刻苦钻研业务,注意分工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资产管理处协助人事处完善实验技术人员考核评价体系,组织对实验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业务能力的评定工作。实验与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实行坐班制。
第三十一条 重视实验室队伍的建设和培养,并制定配套政策与措施,鼓励优秀教师参加实验室工作。努力建立一支结构合理、具有较高专业素养、热心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技术队伍。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定期组织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经验交流,总结实验室工作经验,为实验室工作人员提供深造、进修、培训、考察交流学习的机会。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检查、总结活动,对在实验室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经济赔偿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各学院要制定符合本院实际的“实验室事故应急预案”。实验室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必须及时上报学校主管部门,当事人和学院都必须以书面形式如实反映事故发生的原因、处置及整改措施等,对隐瞒事实真相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各实验室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报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于1996年制定并实施,分别于2002年、2005年、2015年修订。本管理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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